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 当事人:漳州建晟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洋底开发区
二、违法事实
本机关根据上级部门移送线索,经查实,漳州建晟家具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于2018年参与了福建省龙岩华侨职业中专学校学生课桌椅、讲台桌、办公家具等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编码: [350802]WZ[GK]2018020)投标并中标,合同金额834725元。当事人在投标文件中书面声明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经查,2017年10月23日,漳州市龙文区环境保护局对当事人作出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漳龙环罚字(2017)64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三、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6‰的罚款计人民币5008.3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龙岩市财政局或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