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受理政府采购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应商提交的书面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答复内容需经采购人书面确认。
二、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应按《质疑答复书范本》(附件1)格式回复并针对质疑事项对点答复并针对质疑事项对点答复,质疑答复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受理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三、依法处理政府采购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按照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附件1:质疑答复书范本
龙岩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