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财政局关于上杭县第二中学教学楼LED显示屏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上杭县第二中学教学楼
LED显示屏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杭财采管〔2019〕1号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省上杭县羽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上杭县临城镇金城丽都1005-1006室
法定代表人:柯顺祥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景华 职务:项目经理
被投诉人:福建上杭和源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龙岩市上杭县临城镇振兴路132号三和大厦三楼
相关供应商:上杭老农人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杭县湖洋镇濑溪村坎下路1号
二、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上杭县第二中学教学楼LED显示屏货物类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823〕SHHY〔XJ〕2018028
福建省上杭县羽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因对福建上杭和源招投标有限公司(下称:代理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2月21日向我局提交了《投诉书》。我局经审查,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福建上杭和源招投标有限公司、上杭老农人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杭县第二中学寄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我局对投诉人、代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
三、投诉事项
(一)关于和源招投标有限公司质疑函答复:询价小组判定我司“提交的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受证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符,投标人开户银行资信证明与询价通知书要求不符,资信证明书无效,其资格审核做不合格处理”是错误的,矛盾的。
(二)和源招投标公司答复函所述“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的要求判定贵公司提供的资信证明并不属于询价文件中第三章评审第2.2.5澄清内容”是错误的!
(三)按询价文件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包括最低报价和价格扣除规则。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价是289630元,而我司的投标报价是269439元,是所有供应商中最低,加上价格扣除后与中标供应商的总价相差甚远!询价小组千方百计、违规操作、找各种不正当理由从资格审查部分废除我司参与供应商竞标、评审是不公平、公正的,实质性违背政府采购原则的!
四、调查情况
代理公司答辩称:关于投诉事项1,此项目经评审小组评审:在资格审核部分福建省上杭县羽林文华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未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判定未响应询价文件要求,不通过资格审核,作无效标处理。项目结果公示后,收到福建省上杭县羽林文华传媒有限公司的质疑函,随后组织了评审小组成员论证,并咨询了投标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杭支行,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投标人《单位资信证明业务委托书》委托人一栏填的是“柯顺祥”,所以开具出来的咨询证明变成了“柯顺祥委托我行对其与我行的信贷关系情况开立证明书”。评审小组坚持原评审意见,福建省上杭县羽林文华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未能体现投标人名称,作无效标处理。2018年12月25日收到投诉书(副本)后,经咨询律师,投标人《银行资信证明》文字表述只能代表“柯顺祥与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并不能代表投标人“福建省上杭县羽林文华传媒有限公司”。针对投诉事项2,关于投标响应文件的澄清,询价小组并没有认为投标人福建省上杭县羽林文华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是含义不明确等需要澄清的范畴,认为所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含义是“柯顺祥与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所以没有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针对投诉事项3,询价文件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指的是投标供应商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最低价中标。福建省上杭县羽林文华传媒有限公司资格审核未通过,未响应询价文件要求,已作无效标处理,未参与后面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价格部分的评审环节。
上杭老农人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答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和2,我司认为上杭县羽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资格响应。公司的资信证明书里面应当有体现公司名称、公司对公账号等足以证明是出具给该公司的相关材料。该公司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开的是法人代表个人的资信证明,并不能代表“上杭县羽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因此其资格审核不通过,并且不予澄清是正确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经审查:投诉事项(一)(二)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杭支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正本),只确认了“柯顺祥与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投诉人提供的资信证明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询价小组在对投标文件审查过程中,因投诉人提供的文件并不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所以,未要求投诉人作出澄清妥当。投诉事项(三)所提到的“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最低价中标。而投诉人的资格审查未通过,未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环节,所以投诉人不符合最低价中标的条件。因此,投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五、处理结果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福建省上杭县羽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或龙岩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杭县财政局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