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上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350823]SHJC[GK]2022001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上杭职业中专学校2022年教官制管理服务项目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地 址:上杭县临城镇交东路1号
被投诉人:福建上杭竭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杭县临城镇城北村二环路2号帝豪大厦1706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上杭职业中专学校
地 址:上杭县临城镇丁家山上路与江滨东路交叉口
被投诉相关当事人:福建鹭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集美区杏前路30号之50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旭辉公司诉称:中标人福建鹭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数为365人,澄清人数65人,从业人数前后不一致,澄清内容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符合要求。中标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前后矛盾,不准确,例举该公司在2021年其它投标项目中的从业人数情况,认为该公司多次提供虚假从业人员人数。被质疑后,中标人提供给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答复函的佐证材料为2020年度《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佐证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
投诉请求:请求撤销福建鹭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
调查的情况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旭辉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审查了招标文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答辩意见、书面说明、相关证据材料,并派出工作人员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就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询问,并与中标人注册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沟通和核查了解情况。现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落实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出具《声明函》的,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该项目“教官制管理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根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第十六条“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微型企业。”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人福建鹭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自己属于小型企业身份,参考数据从业人数填成365人(中型以上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评标委员会未要求该供应商进行现场澄清或提交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说明要求“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标人福建鹭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质疑后,采购人上杭职专、招标代理竭诚公司对中标人问询了解有关情况,中标人对本公司上一年从业人数填写问题进行了说明,在企业上一年度年报未到系统申报时间的情况下,提供企业其它查询结果及最近年份的纳税报表材料等配合调查。投诉人旭辉公司例举中标人在2021年其它投标项目中的参考从业人数情况非本次招标项目,与本项目无关。
本机关采取书面审查及实际调查方式,结合中标人企业注册所在地有关部门协查、鉴定结果表明,中标人福建鹭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含福州分公司、龙岩分公司)上一年度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下,属于小型企业。
本机关认为,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成中型以上企业从业人数,不改变其小型企业身份的事实,系中标人对自我身份及政策法规认知存在偏差,不属于弄虚作假主观谋取中标行为,与大型企业利用虚假承诺获取中标资格应有所区分,但从业人数填写存在瑕疵,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分政策。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正性,经重新核算,中标人福建鹭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最后总得分仍高于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龙岩旭辉红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