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财政局关于“上杭县医院整体搬迁项目---洗衣房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上杭县医院整体搬迁项目---洗衣房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广州市伊耐净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伊耐净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东路6号
被投诉人1:上杭县医院
地址: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解放路641号
被投诉人2: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兴海湾公司)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78号902单元
二、项目概况
投诉人参与“上杭县医院整体搬迁项目洗衣房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50823〕XHG〔GK〕2021017-1,以下称本项目)。经查,采购人上杭县医院以公开招标方式委托兴海湾公司代理采购本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兴海湾公司于9月17日发布招标公告。9月19日,伊耐净公司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上杭县医院、兴海湾公司在9月28日作出质疑答复。伊耐净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10月11日依法正式受理投诉,向当事人兴海湾公司、上杭县医院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及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要求兴海湾公司、上杭县医院于5个工作日内就投诉事项提交答辩意见、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据材料,并责令停止采购活动30天。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尚未开标。
三、投诉人伊耐净公司投诉称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内容:“3.1质量保证评分项设置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具有激光切割机的得1分。评审依据: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或发票公证件(发票购买方名 称须与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名称一致)、原件评标现场查验,设备操作实物照片加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公章,不提供或提供不符合的不得分”的评标方法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内容:“3.2质量保证评分项设置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具有多工位冲压机的得1分。评审依据: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或发票公证件(发票购买方名称须与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名称一致)、原件评标现场查验,设备操作实物照片加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公章,不提供或提供不符合的不得分”的评标方法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内容:“3.3质量保证评分项设置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具有自动火焰切割机的得1分。评审依据: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或发票公证件(发票购买方名称须与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名称一致)、原件评标现场查验,设备操作实物照片加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公章,不提供或提供不符合的不得分”的评标方法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内容:“3.4质量保证评分项设置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具有自动数控剪板机的得1分。评审依据: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或发票公证件(发票购买方名称须与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名称一致)、原件评标现场查验,设备操作实物照片加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公章,不提供或提供不符合的不得分”的评标方法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五)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内容:“3.5质量保证评分项设置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具有自动数控折弯机的得1分。评审依据: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或发票公证件(发票购买方名称须与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名称一致)、原件评标现场查验,设备操作实物照片加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公章,不提供或提供不符合的不得分”的评标方法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六)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内容:“3.6质量保证评分项设置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具有自动焊接机的得1分,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评审依据: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或发票公证件(发票购买方名称须与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名称一致)、原件评标现场查验,设备操作实物照片加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公章,不提供或提供不符合的不得分”的评标方法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七)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内容:“3.7质量保证评分项设置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具有粉末涂装生产线的得1分。评审依据: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或发票公证件(发票购买方名称须与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名称一致)、原件评标现场查验,设备操作实物照片加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公章,不提供或提供不符合的不得分”的评标方法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八)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内容:“1.2品质保证所投产品品目号1-14具有国家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得1分、生产许可证的得1分,满分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的评标方法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九)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内容:“3.1企业信誉投标人或设备生产商获得省级以上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1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的评标方法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十)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技术参数证明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十一)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技术参数证明内容关于“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上须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上须有‘CNAS’或‘CMA’标志,检测报告需附有二维码或附检测报告查询网址或原件核查,否则不得分)”的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十二)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医用等离子空气消毒器产品不属于本项目洗衣房需要的产品且技术参数证明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四、处理决定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审查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答辩意见、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据材料,询问采购人、代理机构,并开展调查分析等。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如下认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7: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本次采购货物为洗衣房设备。招标文件第四章对技术项3.1、3.2、3.3、3.4、3.5、3.6、3.7质量保证的评分办法进行了描述。该技术项质量保证评分办法对洗衣设备生产厂家的激光切割、多工位冲压机、自动火焰切割机、自动数控剪板机、自动数控折弯机、自动焊接机、粉末涂装生产线等7项进行评分。洗衣设备的生产厂家是否具备以上生产能力,与本次项目采购需求不相关。洗衣设备为货物类,规格与标准较为统一,且洗衣设备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投放市场。本次政府采购标的物,并非采购人向生产厂家订制的设备,不应该对设备厂商的生产工具或制造能力提出硬性要求。生产厂家是否具备洗衣设备生产能力,不影响洗衣设备的质量和技术。本机关认为,该评分办法对设备制造公司的评审要求与采购产品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款规定。故投诉事项1--7项,投诉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8: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内容1.2中所投产品品目号1-14是“医用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该品目为医用消毒器械,生产销售具有较为严格的规定。根据国家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另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规定“(二)关于评标方法10、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资格的认证、银行资信证明、资质证书等作为评分条件的,每项加分不超过1分。”投标人应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商务需求,优于招标文件的可适当加分,但每项不得超过3分,该项分值设置符合要求。本机关认为,在洗衣房的有限空间内,该设备作为洗衣房中的配套设备,对洗衣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消毒及防止空气交叉感染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前疫情防控阶段,采购人作为医疗卫生部门,对医用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采购的评分方法及分值设置符合要求,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故投诉事项8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9: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内容3.1中设置企业信誉投标人或设备生产商提供获得省级以上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分值。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规定,禁止将地域性的奖项或证书作为评分因素。本机关认为,供应商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一般与货物的质量不相关,该项评分方法违反上述规定。投诉事项9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10:
通过调查了解,因设备体积过于庞大且场地有限,不要求搬运至现场、不要求提供样机及现场演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进行审查“提供设备上电脑和打印机的实物一致的照片和提供运行时显示功能报告”“提供用户及用户权限”“提供本性能相符的照片和有关证书”“提供洗衣滚筒分仓式结构图”“提供皮带与齿盘链条传动的实物一致的照片”的书面证明属于合理要求。“提供省级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评分方法未指定检测日期、未指定检测报告出自具体哪个省份的疾控中心,也可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无歧视性、无倾向性。从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技术参数,可以看出项目采购需求未将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另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的规定“(二)关于评标方法10、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资格的认证、银行资信证明、资质证书等作为评分条件的,每项加分不超过1分。”投标人应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商务需求,优于招标文件的可适当加分,但每项不得超过3分。本机关认为,本项评分方法并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且评分设置符合要求。故以上投诉事项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技术参数证明内容中“提供实物一致的技术照片”的表述较为模糊,本机关认为,技术无法从照片里体现,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此项予以修正。第四章企业信誉评分办法中对产品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进行了评分,第五章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中重复出现。本机关认为,“提供以上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要求设置不合理,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此项予以修正。
(五)关于投诉事项11:
关于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技术参数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的证明内容中提到“检测报告上须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须有‘CNAS’或‘CMA’标志”。经查,“CNAS”标志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CMA”标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涉及检验机构的资质。本机关认为,检测报告检测应出自经国家认可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并无不妥,检测报告不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指定日期,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且与采购需求相关。故投诉事项1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12:
对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要求的投诉是关于医用等离子空气消毒器产品不属于本项目洗衣房需要的产品及技术参数证明内容的问题。根据《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16》(4.3.1洗衣房)规定,污染区应安装空气消毒设施。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本项目名称为“洗衣房设备项目”,而不是“洗衣设备项目”,洗衣房为空间上的概念,不仅包括洗衣设备,还包含与洗衣相关的配套设备。本机关认为,医用等离子空气消毒器是医院洗衣房必要的配套设备,洗衣房污染区安装空气消毒设备对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传播,保障医院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与采购需求相关。根据国家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本机关认为,医用等离子空气消毒器因为是医用消毒器械,生产销售及使用都较为严格。技术证明内容要求“提供省级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未指定哪一省的疾控中心,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也予以认可,未形成指定货限制供应商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1-7、9成立、投诉事项10(部分成立,详见上述认定),责令上杭县医院和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采购项目开标前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予以修正。
投诉事项8、10(部分不成立,详见上述认定)、11、12不成立,驳回投诉。
上杭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5日